2019年CPA經濟法每日攻克一大題: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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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
2015年4月,,甲公司與乙建筑公司簽訂寫字樓建筑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工程造價4000萬元,,工期一年。合同簽訂后,,甲公司依約先行支付2000萬元工程款,,剩余2000萬元在工程竣工合格后一次付清。
2015年5月,,乙公司從丙融資租賃公司租賃塔吊一臺,,雙方約定:租金共計48萬元,從當年6月開始,,按月分12期支付,,每期4萬元,雙方未就乙公司拖欠租金時如何處理以及塔吊在租賃期滿后的歸屬作出約定,。
2015年8月,,因遭受強臺風襲擊,塔吊損壞,。乙公司為修復塔吊花去維修費3萬元,。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擔維修費,丙公司拒絕,。為此,,乙公司從2015年9月開始停止支付租金。
經多次催告,,乙公司仍未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到期租金,。2016年1月,丙公司通知乙公司:由于欠交4個月租金,,乙公司須在2016年2月的租金支付日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否則解除合同。乙公司無奈,,在2016年2月將剩余租金一次性全部交清,。
租賃期滿后,,丙公司要求乙公司返還塔吊,乙公司拒絕,。
2015年10月,,甲公司以在建寫字樓抵押向A銀行借款3億元,借期1年,。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2016年4月,甲公司從丁公司借款5000萬元,,借期1個月,,月利率3%,甲公司仍以在建寫字樓為抵押,,并為丁公司辦理第二順位抵押登記,。
2016年4月,乙公司如期完成工程建設,,要求甲公司驗收,,并要求支付剩余2000萬元工程款。甲公司驗收合格,,但拒絕支付剩余工程款,,理由是:根據相關規(guī)定,承包該工程需具備一級承包資質,,但乙公司在簽訂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時僅有二級資質,,一級資質直到2016年1月才取得,故合同無效,。
2016年6月,,甲公司無力償還丁公司借款,丁公司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拍賣甲公司寫字樓,,償還所欠其借款本金5000萬元及借期內全部利息150萬元。2016年6月,,寫字樓拍賣價款3.5億元,。乙公司要求首先清償其工程款債權2000萬元。A銀行要求提存3億元及利息以確保其債權到期后能獲清償,。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關于乙公司簽訂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時僅有二級資質,,合同因此無效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有權拒絕承擔塔吊的維修費用,?并說明理由,。
(3)丙公司是否有權要求乙公司在2016年2月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說明理由。
(4)租賃到期后,,塔吊應歸屬于誰,?并說明理由。
(5)對于丁公司向甲公司主張的150萬元利息,,人民法院應支持多少金額,?并說明理由。
(6)乙公司關于寫字樓拍得價款應首先清償其工程款債權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7)A銀行要求提存3億元及利息,以確保其債權到期后能獲清償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合同因此無效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能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不按無效合同處理,。
(2)丙公司有權拒絕承擔塔吊的維修費用。根據規(guī)定,,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乙公司)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3)丙公司有權要求乙公司在2016年2月支付全部剩余租金,。根據規(guī)定,,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4)塔吊歸丙公司,。根據規(guī)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丙公司),。
(5)人民法院應支持100萬元,。根據規(guī)定,民間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本題中,月利率3%,,相當于年利率36%(12×3%),,超過了24%,人民法院可以支持的利息=5000萬×24%×1÷12=100(萬元),。
(6)乙公司的主張成立,。根據規(guī)定,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優(yōu)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7)A銀行的要求成立,。根據規(guī)定,順位在后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位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在本題中,丁公司的抵押權順位在后,,A銀行的抵押權順位在先,,寫字樓拍得價款應首先清償乙公司工程價款2000萬元,然后提存3億元及其利息(用于在A銀行債權到期時滿足A銀行的抵押權),,余款才能用于滿足丁公司的抵押權,。
注:以上注會經濟法習題是由東奧教研專家團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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