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經營者集中的申報
【東奧小編】現(xiàn)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經營者集中的申報,。
【內容導航】:
1.申報標準
2.豁免條件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十一章反壟斷法律制度第四單元經營者集中的內容,。
【知識點】:經營者集中的申報
1.申報標準
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商務部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1)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yè)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yè)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2)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yè)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yè)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解釋1】根據(jù)商務部發(fā)布的《經營者集中申報辦法》,,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的營業(yè)額應當為下述經營者的營業(yè)額總和:(1)該單個經營者;(2)第(1)項所指經營者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其他經營者;(3)直接或間接控制第(1)項所指經營者的其他經營者;(4)第(3)項所指經營者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其他經營者;(5)第(1)至(4)項所指經營者中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經營者。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的營業(yè)額不包括上述(1)至(5)項所列經營者之間發(fā)生的營業(yè)額,。
【解釋2】如果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之間或者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和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之間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經營者,,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的營業(yè)額應當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經營者與第三方經營者之間的營業(yè)額,且此營業(yè)額只計算一次,。
如果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之間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經營者,,則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的合計營業(yè)額不應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經營者與任何一個共同控制他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或與后者有控制關系的經營者之間發(fā)生的營業(yè)額。
【解釋3】在一項經營者集中包括收購一個或多個經營者的一部分時:(1)對于賣方而言,,只計算集中涉及部分的營業(yè)額;(2)相同經營者之間在2年內多次實施的未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應當視為一次集中交易,集中發(fā)生時間從最后一次交易算起,,該經營者集中的營業(yè)額應當將多次交易合并計算,。所謂“2年內”是指從第一次集中交易完成之日起至最后一次集中交易簽訂協(xié)議之日止的期間。
2.豁免條件
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申報:
(1)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
(2)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解釋】由于這些企業(yè)在集中之前本來就已經具有控制與被控制關系,集中不會產生或加強其市場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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