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jīng)濟法》基礎考點:匯票的承兌
【東奧小編】現(xiàn)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jīng)濟法》基礎考點:匯票的承兌,。
【內(nèi)容導航】:
1.提示承兌期限
2.付款人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nèi)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3.承兌的記載事項
4.附條件的承兌
5.承兌的法律效力
6.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主要區(qū)別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jīng)濟法》科目第九章票據(jù)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二單元商業(yè)匯票的內(nèi)容。
【知識點】:匯票的承兌
1.提示承兌期限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2)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nèi)提示承兌
2.付款人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nèi)承兌或者拒絕承兌,。如果付款人在3日內(nèi)不作承兌與否表示的,,應視為拒絕承兌。
3.承兌的記載事項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承兌行為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承兌文句(“承兌”字樣)以及簽章,。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承兌日期屬于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未記載承兌日期的,則以承兌人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
4.附條件的承兌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而非所附條件無效),。
5.承兌的法律效力
(1)承兌人是匯票上的主債務人,,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
(2)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3)承兌人的票據(jù)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示付款而解除,在持票人作出說明后,,承兌人仍應向持票人付款,。
(4)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者依法取證,也不喪失對承兌人的追索權,。
6.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主要區(qū)別
(1)出票時的記載事項不同
�,、僦钡慕痤~、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
②銀行承兌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不能授權補記;未記載的,該匯票無效,。
(2)出票人資金不足
�,、僦钡某銎比速~戶資金不足,屬于空頭支票,,銀行作為付款人(并非債務人)不會墊款,。
②銀行承兌匯票中的承兌銀行是主債務人,,如果出票人的賬戶資金不足,,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對抗持票人,銀行必須無條件當日足額付款,。
(3)超過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時
�,、僦钡某制比俗猿銎比掌鸪^10日提示付款的,銀行不予付款,。
�,、阢y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自到期日起超過10日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銀行(主債務人)仍應繼續(xù)付款,。
(4)票據(jù)權利的消滅時效不同
①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jù)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阢y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jù)權利,自到期日起2年內(nèi)不行使而消滅,。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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