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管理人的報酬
【東奧小編】現(xiàn)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管理人的報酬,。
【內容導航】:
1.管理人的報酬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八章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第三單元管理人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管理人的報酬
1.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調整,,債權人會議無權直接調整管理人的報酬,。
2.管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管理人執(zhí)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為破產費用。管理人獲得的報酬是純報酬,不包括其執(zhí)行職務的費用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3.為防止重復計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通過聘用本專業(yè)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xié)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從其報酬中支付;破產清算事務所通過聘用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xié)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從其報酬中支付。
4.人民法院應根據(jù)“債務人最終清償?shù)呢敭a價值總額”,,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
【解釋】擔保權人優(yōu)先受償?shù)膿N飪r值,不計入“債務人最終清償?shù)呢敭a價值總額”,。但是,,管理人對擔保物的維護、變現(xiàn),、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勞動的,,有權向擔保權人收取適當?shù)膱蟪辍?/P>
5.對清算組中參與工作的有關政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不支付報酬,。
6.最終確定的管理人報酬及收取情況,,應列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報酬方案內容應列入和解協(xié)議草案或重整計劃草案,。
7.對于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或者對債權人沒有財產可供清償分配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考慮根據(jù)管理人工作的時間確定其相應報酬。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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