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狹義的無權代理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狹義的無權代理,。
【內容導航】:
1.合同的效力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認權
3.相對人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二單元代理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狹義的無權代理
【解釋】無權代理的情形:(1)沒有代理權;(2)超越代理權;(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
1.合同的效力
在無權代理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無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認權
(1)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2)被代理人的追認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
【解釋1】無權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解釋2】一旦本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為就確定地轉化為無效民事行為,,由各方當事人按照過錯程度承擔法律責任。
3.相對人
(1)相對人的催告權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解釋1】催告在性質上屬于意思通知行為,,不屬于形成權,。
【解釋2】無論相對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權,。
(2)相對人的撤銷權
善意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有權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釋1】撤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
【解釋2】撤銷權的行使有兩個條件:(1)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2)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經行使了追認權,則代理行為確定有效,,此時善意相對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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