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高頻考點:留置權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高頻考點:留置權,。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三章物權法第七單元擔保物權的內容,。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點撥:本考點2007年考過案例題、2011年考過客觀題,。
【內容導航】:
1.留置權的性質
2.留置權的適用范圍
3.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高頻考點】: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1.留置權的性質
(1)留置權屬于法定的擔保物權,只要具備法定要件,,債權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事先排除留置權的適用,。
(2)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
2.留置權的適用范圍
留置權的適用范圍不僅僅局限于合同關系,,其他法律關系(如不當?shù)美�,、無因管理)也可以產生留置權。
3.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2)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還所占有的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動產的占有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相關復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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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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