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jīng)濟法》答疑精選:為什么不能適用善意第三人
【東奧小編】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正式進入基礎復習階段,,以下是東奧會計在線獨家提供的關于2014注會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第五章合伙企業(yè)法律制度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學員們參考復習,幫助大家進行查漏補缺,。
【提問原題】:
原題:單項選擇題
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業(yè),,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務執(zhí)行權,。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談一筆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與丁簽訂合同,。根據(jù)合伙企業(yè)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因丁不知情,,故該合同有效,,對合伙企業(yè)具有約束力
B.乙與丙可以甲喪失行為能力為由,一致決議將其除名
C.乙與丙可以甲喪失行為能力為由,,一致決議將其轉為有限合伙人
D.如甲因喪失行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時間為其無行為能力判決的生效時間
正確答案:C
知識點:入伙和退伙
答案解析:(1)選項A: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簽訂的合同(包括替企業(yè)簽訂的合同)均為無效合同;(2)選項B:喪失行為能力并非法定的除名事由(未履行出資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yè)造成損失、執(zhí)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3)選項C: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jīng)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yè)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yè);(4)選項D: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他合伙人亦未能一致同意,,將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轉為有限合伙人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退伙,,退伙事由實際發(fā)生之日(其他合伙人未能同意將其轉為有限合伙人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東奧注會學員提問】:
選項A: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簽訂的合同(包括替企業(yè)簽訂的合同)均為無效合同;-如果丁已經(jīng)為了合同的履行付諸實際行動,,對丁造成的損失怎么辦?如何追償?
這里為什么不能適用善意第三人制度主張合同有效?
謝謝老師!
【東奧會計在線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根據(jù)該題目可以得知,,甲肯定是屬于后者,精神病人是我們常人一眼就能判斷出來的,,即使丁以前不知情,,但其在和甲簽訂合同的過程中不可能看不出來,所以丁不可能構成善意,,自然不能適用善意第三人主張合同有效,。
如果還有疑問,可以繼續(xù)提問,,老師會為你細心解答!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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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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