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正式進入基礎復習階段,以下是東奧會計在線獨家提供的關于2014注會考試《經濟法》科目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學員們參考復習,,幫助大家進行查漏補缺。
【東奧注會學員提問】:
關于最長訴訟時效20年,,郭老師課件有個解釋2,,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訴訟時效的延長,但不適用中止,、中斷,,在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內,訴訟時效中止的持續(xù)時間沒有限制
既然不適用中止和中斷,,為什么持續(xù)時間沒有限制,,怎么理解?另外超過20年的就不予保護了,最長訴訟時效期間還怎么延長?
【東奧會計在線回答】:
(1)最長訴訟時效20年不適用中止的有關規(guī)定,。只能延長,。一般的中止時間不是有6個月的限制嘛,而這里不論發(fā)生了中止事由多長時間,,只要在20年內就可以了,。比如,發(fā)生戰(zhàn)爭,,一打打了8年,,8年里面法院不開門,或者人民流離失所,,沒辦法起訴,,就可以等8年后再起訴,,只要20年的時效期間沒有過就可以了。
(2)超過20年并不一定就不受保護了,,如果有延長的事由也是可以保護的,。 比如,乙欠付甲10萬元,,后乙移居到臺灣,,但是因為那時候海峽兩岸還沒有互相開放,甲沒有辦法找乙要錢,。這種情形話,,法院就可以考慮是不是適用最長訴訟時效的延長規(guī)定了。
不知道老師這樣給您進行解釋您是不是明白,,如果還是不明白的話歡迎您繼續(xù)提問,,老師一定會認真、快速的給您回答的,。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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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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