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期限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期限,。
【內容導航】:
(1)發(fā)起設立
(2)募集設立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三單元公司的設立的內容,。
【知識點】: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期限
(1)發(fā)起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fā)起設立方式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fā)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全體發(fā)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fā)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2)募集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解釋】(1)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上市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為3000萬元;(2)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
【相關鏈接1】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未按期繳納所認股份的股款,,經公司“發(fā)起人”催繳后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發(fā)起人對該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募集行為有效,。認股人延期繳納股款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請求該認股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相關鏈接2】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fā)起人未按期召開創(chuàng)立大會或者創(chuàng)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換而言之,,投資人可以抽回出資的情形:(1)未按期募足股份;(2)發(fā)起人未按期(30日)召開創(chuàng)立大會;(3)創(chuàng)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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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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