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保證方式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xiàn)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保證方式,。
【內容導航】:
(1)一般保證
(2)連帶保證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三單元合同的擔保的內容。
【知識點】:保證方式
(1)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解釋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般保證人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的;(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解釋2】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限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zhí)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zhí)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zhí)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2)連帶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篇文章: 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保證合同和保證人
- 下一篇文章: 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共同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