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留置權的效力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xiàn)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留置權的效力,。
【內容導航】:
1.留置擔保的范圍
2.留置權人的孳息收取權
3.留置權人的保管義務
4.留置權的實現(xiàn)
5.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的效力等級
6.留置權的消滅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十單元留置權的內容,。
【知識點】:留置權的效力
1.留置擔保的范圍
(1)所擔保債權的范圍
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xiàn)留置權的費用,。
(2)留置物的范圍
�,、倭糁梦餅榭煞治�(牛肉)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②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牛)的,,留置權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2.留置權人的孳息收取權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3.留置權人的保管義務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留置權的實現(xiàn)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xié)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另外,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5.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的效力等級
(1)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
(2)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yōu)先于質權人受償;
(3)質權與未登記的抵押權并存時,質權人優(yōu)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6.留置權的消滅
(1)債權消滅;
(2)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并被債權人接受;
(3)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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