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jīng)濟法》基礎考點:抵押權的消滅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xiàn)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jīng)濟法》基礎考點:抵押權的消滅,。
【內(nèi)容導航】:
1.債權消滅
2.抵押權實現(xiàn)
3.抵押物滅失
4.混同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jīng)濟法》科目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八單元抵押權的內(nèi)容,。
【知識點】:抵押權的消滅
1.債權消滅
2.抵押權實現(xiàn)
3.抵押物滅失
4.混同
所謂混同,,是指抵押權人獲得了抵押物的所有權,,集“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于一身,,用自己的物擔保自己的債權顯然毫無意義,,一般情況下,混同將導致抵押權的消滅,。但是,,在下列情形中,抵押權并不消滅:
(1)不動產(chǎn)的抵押權以登記為公示方式,,由于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既視為存在,,故抵押權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后,如果未注銷抵押登記,,抵押權將繼續(xù)存在,。
(2)同一財產(chǎn)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chǎn)的所有權歸屬同一人時,,該財產(chǎn)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
【解釋】同一財產(chǎn)向兩個以上債權人設定抵押的,如果順位在先的抵押權人取得了抵押物的所有權,,假設其抵押權因混同而消滅(只是假設),,則順位在后的抵押權將因此升級,當債權人主張實現(xiàn)原本順位在后的抵押權時,,原本順位在先的抵押權人將喪失債權擔保,。因此,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chǎn)的所有權歸屬同一人時,,該財產(chǎn)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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