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抵押物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xiàn)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抵押物,。
【內容導航】:
1.禁止抵押的財產
2.房地一體原則
3.土地承包經營權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八單元抵押權的內容,。
【知識點】:抵押物
1.禁止抵押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2.房地一體原則
(1)城市房地產
�,、僖越ㄖ锏盅旱模摻ㄖ镎加梅秶鷥鹊慕ㄔO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谝越ㄔO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農村集體土地
�,、汆l(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谝脏l(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解釋】(1)城市房地產:“房隨地走、地隨房走”;(2)農村集體土地:只能“地隨房走”,、不能“房隨地走”,。
3.土地承包經營權
《物權法》縮小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可抵押范圍,將“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排除在外,,只允許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抵押財產,。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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