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動產物權變動的情形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動產物權變動的情形。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二節(jié)不動產的物權變動的內容。
【內容導航】:
1.所有權:交付生效
2.質權:交付生效
3.抵押權:登記對抗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本考點2009年原制度和2009年新制度均出過客觀題。
【高頻考點】:動產物權變動的情形
1.所有權:交付生效
(1)一般動產:交付生效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特殊動產:交付生效,、登記對抗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解釋】對于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動產,其所有權的移轉仍以“交付”為要件,,而不以登記為要件,。但登記具有對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沒有辦理過戶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質權:交付生效
以動產設定質押的,質權自“交付”時設立,。
3.抵押權:登記對抗
以動產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解釋】因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有,因此,,以動產設定抵押時,,與“交付”無關。無論是否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均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設立,。只是未登記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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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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