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我們一起學習201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重要知識點:留置權的概念與性質(zhì)。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chǎn),,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留置財產(chǎn),,以該財產(chǎn)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chǎn)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本知識點曾在2007年注會考試中出過案例題,,在2011年注冊會計師考試中出過單選題,,請學員們引起重視。
【內(nèi)容導航】:
1,、留置權的概念
2,、留置權的性質(zhì)
3、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4,、留置權的適用范圍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jīng)濟法》第三章物權法第十節(jié)留置權的內(nèi)容,。
【重要知識點】:留置權的概念與性質(zhì)
1.留置權的概念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jīng)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chǎn),并有權就該動產(chǎn)優(yōu)先受償,。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chǎn)為留置財產(chǎn),。
2.留置權的性質(zhì)
留置權屬于法定的擔保物權,只要具備法定要件,,債權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事先排除留置權的適用,。
3.留置權的成立要件(2011年單選題)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chǎn)”
【解釋】留置權的善意取得:如果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chǎn)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chǎn)的權利,,債權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權,。(2007年案例分析題)
(2)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還所占有的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動產(chǎn)的占有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chǎn),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4.留置權的適用范圍
留置權的適用范圍不僅僅局限于合同關系,,其他法律關系(如不當?shù)美o因管理)也可以產(chǎn)生留置權,。
【解釋】可以產(chǎn)生留置權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和行紀合同,。
【相關習題】:
練習題:留置權的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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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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