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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時間為10月19日至20日,是時候進入備考狀態(tài)!以下是2013年注會考試重要知識點無權代理的后果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習題,,注會起跑,,你準備好了嗎!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第二章第二節(jié)代理制度的內容。
【重要知識點】:無權代理的后果
1.合同的效力
在無權代理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無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認權
(1)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2)被代理人的追認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
【解釋】一旦本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為就確定地轉化為無效民事行為,由各方當事人按照過錯程度承擔法律責任,。
3.相對人
(1)相對人的催告權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解釋1】催告在性質上屬于意思通知行為,,不屬于形成權,。
【解釋2】無論相對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權,。
(2)相對人的撤銷權
善意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有權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釋1】撤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
【解釋2】撤銷權的行使有兩個條件:(1)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如果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無權代理人無代理權,,則不能行使撤銷權;(2)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經行使了追認權,則代理行為確定有效,,此時善意相對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相關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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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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