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總則部分: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更新時間:2022-08-04 11:01:00 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總則部分: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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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主要具有三個特征:
(1)支配性
物權人有權僅以自己的意志實現(xiàn)權利,,無需第三人的積極行為協(xié)助,,屬于支配權。而債權屬于請求權,,其實現(xiàn)有賴于債務人的履行行為,。
(2)排他性
物權具有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項所有權。而債權具有兼容性,,同一標的物之上可以成立多重買賣合同,,幾個買賣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3)絕對性
物權是可以對抗所有人的財產權,,有權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他人有義務予以尊重,,屬于絕對權或者對世權,。而債權僅對特定的債務人存在,屬于相對權或者對人權,。
物權的客體應當是有體物,,它的物理形態(tài)可以是固態(tài)、液態(tài)或者氣態(tài)等沒有物理實體的無體物,,如商譽,、信用、商業(yè)秘密,、思想等,,就不是物權的客體。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與債權相比,物權具有以下特征:
(1)支配性
物權人有權僅以自己的意志實現(xiàn)權利,,無需第三人的積極行為協(xié)助,,屬于支配權。而債權屬于請求權,,其實現(xiàn)有賴于債務人的履行行為,。
(2)排他性
物權具有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項所有權,。而債權具有兼容性,,同一標的物之上可以成立多重買賣合同,幾個買賣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3)絕對性
股東資格的繼承的法律規(guī)定是:
1.在公司章程沒有另外規(guī)定的情況下,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無論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因繼承發(fā)生變化時,,其他股東主張同等條件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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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物權的特征是支配性,、排他性和絕對性。
(1)支配性
物權人有權僅以自己的意志實現(xiàn)權利,,無需第三人的積極行為協(xié)助,,屬于支配權。而債權屬于請求權,,其實現(xiàn)有賴于債務人的履行行為,。
(2)排他性
物權具有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項所有權,。而債權具有兼容性,,同一標的物之上可以成立多重買賣合同,,幾個買賣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3)絕對性
物權是可以對抗所有人的財產權,,有權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他人有義務予以尊重,,屬于絕對權或者對世權,。而債權僅對特定的債務人存在,屬于相對權或者對人權,。
民法中物權的分類有:
(1)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民法典》規(guī)定的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和地役權,。
(3)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與債權相比,,物權具有以下特征:
(1)支配性
物權人有權僅以自己的意志實現(xiàn)權利,無需第三人的積極行為協(xié)助,,屬于支配權,。而債權屬于請求權,其實現(xiàn)有賴于債務人的履行行為,。
民法上的物名詞解釋是《民法典》上的物僅指有體物,,行為、智力成果(包括電腦程序)以及各項權利等均不屬于物權的客體,?!睹穹ǖ洹飞系奈飸哂锌芍湫?,能為人力所支配并滿足人的需要。因此,,不能為人力所支配(如太陽,、月亮、星星等)或者不為人所需之物(如汽車尾氣),,不屬于《民法典》上的物,。
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guī)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guī)定。物權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
(1)有體性
(2)可支配性
(3)在人的身體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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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物有哪些類型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繼承的制度:在公司章程沒有另外規(guī)定的情況下,,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無論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直接繼承股東資格。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因繼承發(fā)生變化時,,其他股東主張同等條件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共有份額的權利主體因繼承,、遺贈等原因發(fā)生變化時,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優(yōu)先購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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