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_2024年涉稅服務實務基礎知識點
稅務行政訴訟的有關規(guī)定 | 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 稅務行政訴訟的參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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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了解)
1.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案件。
2.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不服的案件,。
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主要針對以下兩種情況:
(1)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且在責令繳納稅款的限期內(nèi)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chǎn)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的,。
(2)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從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勞務的,。
3.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案件。
4.對稅務機關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納稅人出境行為不服的案件,。
5.對稅務機關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不服的案件,。
6.對稅務機關稅務行政處罰不服的案件。
7.認為稅務機關對要求頒發(fā)有關證件的申請予以拒絕或者不予答復的案件,。
8.認為稅務機關有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案件,。
9.認為稅務機關侵犯法定經(jīng)營自主權的案件。
10.認為稅務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案件。
稅務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情形主要有:
(1)法律,、法規(guī)沒有設定義務,,但稅務機關任意要求履行義務。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依法履行了應盡的義務,,但稅務機關仍重復要求履行義務。
(3)稅務機關在要求納稅人履行義務時違反法定程序,。
11.對稅務機關復議行為不服的案件,。
12.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稅務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稅務機關的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2)稅務內(nèi)部行政行為,,包括稅務機關對稅務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3)稅務行政調(diào)解行為,。
(4)不具有強制力的稅務行政指導行為,。
(5)其他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chǎn)生實際影響的稅務行政行為,。
所屬章節(jié):第七章 其他涉稅專業(yè)服務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美珊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實務》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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