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第二章稅務管理概述-稅務管理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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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考點詳解】稅務管理體制
一、稅務管理體制是指在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之間劃分稅收管理權限的一種制度,,是稅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管理權限包括:
1.稅收立法權,。
2.稅收管理權,。
類型 | 具體內容 |
稅收立法權 | 稅法制定權、審議權,、表決權和公布權 |
稅收管理權(行政權力) | 稅種的開征與停征權,;稅法的解釋權;稅目的增減與稅率的調整權,;減免稅審批權 |
二,、分稅制下的稅務管理體制
1.在劃分中央與地方政府事權的基礎上,按照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
2.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權范圍,。
3.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收入: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地方稅,。
4.【新增】2018年6月,《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明確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并,具體承擔所轄區(qū)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
5.【新增】國稅地稅機構合并后,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
三,、【新增】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
1.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發(fā)《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明確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
2018年6月15日,全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級以及計劃單列市國稅局,、地稅局合并且統(tǒng)一掛牌。
2018年7月20日,,全國省市縣鄉(xiāng)四級新稅務機構全部完成掛牌,。
2.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原國稅,、地稅機關稅費征管的職責和工作由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新機構承繼,,尚未辦結的事項由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新機構辦理,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zhí)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xù)有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證件,、資格、證明效力不變,。
3.原國稅,、地稅機關承擔的稅費征收、行政許可,、減免退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事項,,在新的規(guī)定發(fā)布施行前,,暫按原規(guī)定辦理。行政相對人等對新稅務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依法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4.納稅人在綜合性辦稅服務廳、網上辦稅系統(tǒng)可統(tǒng)一辦理原國稅,、地稅業(yè)務,,實行“一廳通辦”“一網通辦”“主稅附加稅一次辦”。12366納稅服務熱線不再區(qū)分國稅,、地稅業(yè)務,,實現涉稅業(yè)務“一鍵咨詢”。
5.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規(guī)定需要向原國稅,、地稅機關分別報送資料的,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規(guī)定需要在原國稅,、地稅機關分別辦理的事項,同一事項只需申請一次,。
6.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fā)票監(jiān)制章。掛牌前已由各省稅務機關統(tǒng)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和原各省國稅機關已監(jiān)制的發(fā)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xù)使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tǒng)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后繼續(xù)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xù)使用。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要記?。簳r間越緊迫,任務越困難,,就越需要堅定,、積極、勇敢和勤奮,,無所作為的人不會收獲成功,,堅持努力的人才會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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