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購貨物發(fā)生非正常損失_2019《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只會在水泥地上走路的人,永遠不會留下深深的腳印,。備考2019年稅務師的同學們,,在遭遇坎坷時也要勇敢地面對,只有這樣才能走向未來,。
【內容導航】
外購貨物發(fā)生非正常損失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納稅申報代理和納稅審核業(yè)務基本知識
【知識點】外購貨物發(fā)生非正常損失
外購貨物發(fā)生非正常損失
按稅法規(guī)定,,凡外購貨物發(fā)生非正常損失的,其相應的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當期進項稅額抵減銷項稅額,。因此,,相應會計處理上,應并入損失貨物的價值之中。
借:原材料等(實際入庫材料的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實際入庫材料負擔的增值稅)
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含增值稅的損失貨物的價值)
貸: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全部應付或實付價款)
2016年5月1日后購進不動產或不動產在建工程的賬務處理。
増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 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fā)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提示】
(1)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2)増值稅一般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3)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guī)定,。
學會下一次進步,,是做大自己的有效法則。因此千萬不要讓自己睡在已有的成功溫床上,。希望各位備考2019年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都能夠突破舒適圈,,努力奮進,收獲成功,。
(注:以上內容選自李運河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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