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_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所有權的取得與消滅 | 善意取得制度 | 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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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掌握)
1.基本規(guī)定
共有形態(tài) | 按份共有 |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 |
共同共有 |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以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主要類型包括:夫妻財產共有,、家庭財產共有和遺產分割前的共有 | ||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 |||
共有份額 |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約定→出資額→等額享有) | ||
處分,、重大修繕共有物 |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約定→≥2/3份額按份共有人/全體共同共有人) | ||
因共有物產生的債權債務 | 對外 | 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 | |
對內 | (1)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約定→份額/共同) (2)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 ||
分割共有物 | 約定不得分割 | 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 | |
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 | 按份共有 | 可以隨時請求分割 | |
共同共有 | 原則上不得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僅在共有的基礎喪失(如婚姻關系解除)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 ||
共有人可以協(xié)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xié)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 |||
設定擔保 | 按份共有人可在其共有份額上設定擔保物權 |
2.按份共有人轉讓共有份額
優(yōu)先購買權 | (1)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不需要征得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 【解釋】“同等條件”,,應當綜合共有份額的轉讓價格,、價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確定 (2)兩個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共有份額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協(xié)商→轉讓時共有份額比例) (3)其他按份共有人未在約定或法定的期間內主張優(yōu)先購買,,或者雖主張優(yōu)先購買,,但提出減少轉讓價款、增加轉讓人負擔等實質性變更要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優(yōu)先購買權排除適用 | (1)共有份額的權利主體因繼承、遺贈等原因發(fā)生變化時,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優(yōu)先購買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約定→排除適用) (2)按份共有人之間轉讓共有份額,,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依據規(guī)定優(yōu)先購買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約定→排除適用) |
通知 | 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的,,應當將轉讓條件及時通知其他共有人 |
優(yōu)先購買權行使期間 | 優(yōu)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間,,按份共有人之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1)轉讓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發(fā)出的包含同等條件內容的通知中載明行使期間的,,以該期間為準 (2)通知中未載明行使期間,或者載明的期間短于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的,,為15日 (3)轉讓人未通知的,,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之日起15日 (4)轉讓人未通知,且無法確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的,,為共有份額權屬轉移之日起6個月 |
優(yōu)先購買權被損害 | 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其優(yōu)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為由,,僅請求撤銷共有份額轉讓合同或者認定該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所屬章節(jié):第八章 物權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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