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審理_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行政復議審理 | 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 行政復議決定 | 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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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審理(掌握)
(一)行政復議審理的一般規(guī)定(2024年調整)
審理程序 | 普通程序,、簡易程序 |
復議人員 |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指定行政復議人員負責辦理行政復議案件 |
保密 | 行政復議人員對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
審理依據(jù) |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
原則上不停止執(zhí)行 | 行政復議期間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zhí)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 (3)申請人、第三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其他情形 |
復議申請 撤回 | 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此系行政復議終止的法定情形之一),。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提示】 (1)如果符合法定條件(如自由選擇型爭議),撤回后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申請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后,,又經復議機關同意撤回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終止,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改變原行政行為 | 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是,,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除外 |
(二)普通程序
答復、舉證 | (1)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 (2)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 | |
審理方式 |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構應當當面或者通過互聯(lián)網、電話等方式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將聽取的意見記錄在案,。因當事人原因不能聽取意見的,可以書面審理(聽取意見為原則,,書面審理為例外) | |
聽證情形 | 應當 | 重大,、疑難、復雜的行政復議案件 |
可以 | 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聽證,,或者申請人請求聽證 | |
聽證人員組成 | (1)1名行政復議人員任主持人 (2)2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任聽證員 (3)1名記錄員制作聽證筆錄 | |
通知 | 應當于舉行聽證的5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擬聽證事項書面通知當事人 | |
申請人 | 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撤回復議申請) | |
告官見官 | 被申請人的負責人應當參加聽證,。不能參加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參加聽證 | |
咨詢程序 | 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提請行政復議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1)案情重大,、疑難,、復雜 (2)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 (3)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案件 (4)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 | |
審限 | (1)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2)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構的負責人(≠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 |
(三)簡易程序(2024年新增)
適用情形 | 行政復議機關審理下列行政復議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1)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是當場作出 (2)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是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3)案件涉及款額3000元以下 (4)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 【提示】除上述規(guī)定以外的行政復議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
答復,、舉證 | (1)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3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 (2)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 |
審理方式 | 可以書面審理(聽取意見不是簡易程序必要程序,,復議機關選擇審理方式) |
簡易轉普通 |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構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經行政復議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審理(普通程序不得轉為簡易程序) |
審限 |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
(四)行政復議附帶審查(2024年調整)
啟動方式 | (1)依申請:申請人依法提出對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申請 (2)依職權: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jù)不合法 【提示】啟動對于規(guī)范性文件附帶審查的,行政復議中止 |
有無處理權限 | (1)行政復議機關有權處理: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 (2)行政復議機關無權處理:應當在7日內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或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
行政復議機關具體處理(有處理權限時) | (1)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中止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規(guī)范性文件或者依據(jù)的制定機關就相關條款的合法性提出書面答復 (2)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書面答復及相關材料 (3)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規(guī)范性文件或者依據(jù)的制定機關當面說明理由,制定機關應當配合 (4)行政復議機關認為相關條款合法的,,在行政復議決定書中一并告知,;認為相關條款超越權限或者違反上位法的,決定停止該條款的執(zhí)行,,并責令制定機關予以糾正 |
轉送有權機關 | 依法接受轉送的行政機關,、國家機關應當自收到轉送之日起60日內,將處理意見回復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 |
(五)稅務行政復議的審理
審查方向 | 對被申請人作出的稅務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事實及證據(jù),、法律程序,、法律依據(jù)和設定的權利義務內容是否具備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全面審查 | |
審理依據(jù) |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 |
聽證程序 | 應當 | 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 |
可以 | 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 | |
通知 | 應當在舉行聽證的5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擬聽證事項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 |
申請人 |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2024年新增) | |
被申請人 | 被申請人稅務機關負責人應當參加聽證。不能參加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參加聽證(2024年新增) | |
第三人 | 第三人不參加聽證的,,不影響聽證的舉行 | |
公開 | 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 |
聽證人員 | 不得少于2人(對比:行政復議法要求1名聽證主持人,,2名聽證員) | |
主持人 | 聽證主持人由行政復議機構指定 | |
聽證筆錄 | (1)應當制作聽證筆錄: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應當確認聽證筆錄內容 (2)聽證筆錄應當附卷,,作為行政復議機構審理案件的依據(jù)之一(并非唯一依據(jù)) | |
所屬章節(jié):第五章 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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