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為_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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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為(了解)
1.概念
(1)動態(tài):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guī)則的活動,。(制定規(guī)則這項活動本身)
(2)靜態(tài):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來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guī)則,。(制定出來的規(guī)則)
2.特征
對象的普遍性 | 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為行為對象,,不針對特定的,、具體的人或事 |
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續(xù)性 | 對某一類人或事具有約束力,不僅適用于當時的行為或事件,,而且適用于將來發(fā)生的同類行為或事件 |
準立法性 | 具有普遍性,、規(guī)范性、強制性 |
不可訴性 | 抽象行政行為一般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直接對象,,但某些抽象行政行為(并非全部)依法可以作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的“一并”審查對象 |
所屬章節(jié):第一章 行政法律基本理論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