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變動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物權 |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 物權的效力 | 物權變動 | 不動產(chǎn)登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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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物權總論
【所屬章節(jié)】
第八章 物權法
【知識點】物權變動
物權變動
概念 | 物權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的變化狀態(tài) | ||
設立 | 原始取得 | 權利人不依賴他人既有的權利和意志,,而是基于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法律事實而取得物權,;如: (1)基于法律規(guī)定而由國家取得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所有權 (2)因加工,、附合,、混合而取得加工物或者合成物的所有權 (3)因先占取得無主動產(chǎn)的所有權 | |
繼受取得 | 基于他人既有的權利而取得物權;如:基于買賣合同的履行行為,,買受人自出賣人處受讓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 ||
物權 變動原因 | 民事法律行為 | 如基于買賣,、互易、贈與,、遺贈等原因而完成的物權讓與行為,,拋棄物權的行為及設定或者變更、終止他物權的各種民事法律行為 | |
民事法律行為之外的法律事實 | 如房屋建造,、先占,、添附、繼承,、無主物的法定取得,、天然孳息收取、標的物消費,、標的物滅失及混同等 | ||
公法上的原因 | 如公用征收,、沒收、罰款等 | ||
物權 變動立法 | 一般規(guī)定 | 不動產(chǎn) | 不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jīng)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jīng)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區(qū)分原則】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chǎn)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
動產(chǎn) | 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 ||
另有規(guī)定 | 不動產(chǎn) | (1)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2)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 (3)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自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4)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 |
動產(chǎn) |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jīng)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登記對抗) | ||
不動產(chǎn) 動產(chǎn)均適用 | (1)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2)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fā)生效力 |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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