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民事訴訟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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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十七章 民事訴訟法
【知識點】民事訴訟的管轄
(一)級別管轄(★★★)
1.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2)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2)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二)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
1.對同一訴訟,,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2017單)首先允許當事人選擇管轄,原告可以向
其中任何一個人民法院起訴,。(2017單)
2.原告同時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3.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fā)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fā)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三)移送管轄(★★)
案件的移送 | 管轄權的轉移 | |
1.轉移的內容 | 案件 | 管轄權 |
2.作用 | 糾正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錯誤 | 級別管轄的變化 |
3.法律具體規(guī)定 | (1)適用條件: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發(fā)現本院無管轄權,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2017單) (2)移送只能進行一次:受移送法院認為本院無管轄權的,,“不得”再自行移送,,只能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3)管轄恒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區(qū)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后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 (1)“下→上”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2)“上→下” 上級人民法院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
(四)指定管轄(★★)
1.指定管轄適用的三種情形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本院確無管轄權的,,“不得”再自行移送,,只能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時,,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如有管轄權的法院所在地發(fā)生嚴重的自然災害,,致使不能管轄)。
(3)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時,,由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2.報請指定管轄期間案件的處理
(1)對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下級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
(2)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應當作出裁定,。
指定管轄裁定作出前,,下級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裁定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定指定管轄的同時,,一并撤銷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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