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行政復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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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五章 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復議管轄
(一)一般管轄
1.選擇管轄
(1)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2019單)
(2)對經國務院批準實行省以下垂直領導的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辦理,。
2.上級管轄
(1)對“海關、金融,、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2019單,;2018單)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本級管轄
(1)對國務院部門或省級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2019單)
(二)特殊管轄與轉送管轄
1.特殊管轄
情形 | 復議機關(向其申請行政復議) |
(1)不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 | 設立這些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 |
(2)不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 | 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 |
(3)不服政府工作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依法以自己名義”(未越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 | 設立它的部門或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 |
(4)不服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 | 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國務院部門 |
(5)不服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 | 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 |
2.轉送管轄
(1)適用轉送管轄的條件(2018單)
①必須屬于特殊管轄的復議案件,;
②轉送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且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
③受轉送的復議機關對該案件有管轄權,。
(2)受轉送的復議機關的處理
①受轉送的復議機關不能拒絕接受轉送,也不能再自行轉送其他復議機關,。
②如果受轉送的復議機關認為對該轉送案件確無管轄權,,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三)協(xié)商管轄與指定管轄
1.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
2.同時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在10日內協(xié)商確定,;
3.協(xié)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在10日內指定受理機關。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