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的效力_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物權法基本原則 | 物權的分類 | 物權的效力 | 物權變動 | 不動產登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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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物權的效力
【所屬章節(jié)】
第八章 物權法
【知識點】物權的效力
物權的效力
一,、物權的效力
物權的排他支配力 | 法律賦予物權的,、保障物權人對標的物直接為一定行為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作用力: (1)自物權具有完全的排他支配力:在合法范圍內,,自物權人能夠依自己的意思自由支配標的物 (2)他物權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支配力:他物權人只能在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時空范圍內,對他人之物享有一定的排他支配權 | |
物權的優(yōu)先力 | 物權之于債權的優(yōu)先力 | 當債權以某特定物為給付標的物,,而同一標的物上又存在他人物權時,無論物權設立先后,,其效力通常優(yōu)于債權(2022年新增) 【例外】(1)買賣不破租賃 (2)經(jīng)預告登記的債權優(yōu)于物權 |
物權相互間的優(yōu)先力 | 當同一物上兩個以上潛在地發(fā)生沖突的物權并存時,,成立在先的物權通常優(yōu)于成立在后的物權 【限制】(1)基于當事人意思的限制:用益物權或者擔保物權優(yōu)于在先存在的所有權 (2)基于法律規(guī)定的價款優(yōu)先權(購置款超級優(yōu)先權)的限制 (3)基于法律規(guī)定的法定擔保物權優(yōu)于約定擔保物權的限制 | |
物權的妨害排除力 | 法律賦予物權的、排除他人妨害以回復物權人對物正常支配的圓滿狀態(tài)的效力,??煞Q為“物權請求權”,包括:排除妨礙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和返還原物請求權 | |
物權的追及效力 | 物權的標的物無論輾轉落入何人之手,,物權人皆可追及物的所在并對物的占有人主張物權、請求返還的效力 【限制】善意取得,、未按法定方式公示,、正常經(jīng)營買受人特別保護規(guī)則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精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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