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四大效力是什么
精選回答
行政行為的四大效力有確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執(zhí)行力,。
確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爭辯力,、不可變更性,,非依法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
拘束力:行政行為成立后,,即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產(chǎn)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有關人員或組織必須遵守、服從,。
公定力: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當事人都應當先予遵守和服從(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
執(zhí)行力: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主體依法有權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xiàn)的效力(≠所有行政行為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強制執(zhí)行,、立即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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