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沖刺考點速記手冊:稅務行政許可實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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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許可實施程序
公示 | 稅務機關應當將稅務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jù)、條件、數(shù)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申請書示范文本和服務指南等在辦稅服務廳或者其他辦公場所以及稅務機關門戶網站予以公示(8+1) | ||
委托 |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不得拒絕受理,。代理人辦理受托事項時,應當出具有效身份證件和委托證明 | ||
方式 | 具備條件的地方,,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電子郵件和網上辦理平臺等方式提出申請 | ||
代辦轉報 | 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與申請人不在同一縣(市、區(qū)、旗)的,申請人可在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內,,選擇由其主管稅務機關代為轉報申請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在核對申請材料后向申請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單,,并向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轉報。代辦轉報一般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有條件的稅務機關可以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xiàn)申請資料網上傳遞 | ||
簽收 | 稅務機關收到申請后,,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的收件人處簽名并注明收件日期 | ||
受理 | 申請事項屬于稅務機關管轄范圍,,但不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 | 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同時告知其解決的途徑 | |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稅務機關職權范圍 | 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制作并送達《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 ||
申請人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 | 告知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 ||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 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制作并送達《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 ||
申請事項屬于本稅務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 | 受理稅務行政許可申請,,制作并送達《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 ||
對能夠當即辦理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直接出具和送達《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再出具《稅務行政受理通知書》 | |||
稅務機關制作《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應當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許可專用章)并注明日期 | |||
審查 | 稅務機關審查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應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 | ||
核實 | 根據(jù)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稅務人員進行核查 | ||
陳述申辯 | 稅務機關審查稅務行政許可申請過程中發(fā)現(xiàn)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相關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稅務機關應當認真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 ||
決定時限 |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稅務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稅務行政許可決定 | ||
對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稅務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稅務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20+10) | |||
存在爭議的或者重大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并經集體討論決定 | |||
準予 | 送達 | 作出準予稅務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制作并送達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許可專用章)的《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 |
公開 | 在作出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7日內,,在辦稅服務廳或者其他辦公場所以及稅務機關門戶網站上公開稅務行政許可決定 | ||
證照 | 需要頒發(fā)稅務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的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 ||
不予許可 | 作出不予稅務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制作并送達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許可專用章)的《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并應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 ||
變更 | 被許可人要求變更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書面決定 | ||
延續(xù) |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xù)依法取得的稅務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稅務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稅務行政許可決定的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 ||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jù)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稅務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ù)的書面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xù) | |||
特別規(guī)定 | 稅務行政許可所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稅務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稅務行政許可 |
(注:以上《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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