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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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是指區(qū)分所有建筑物的所有人對其專有部分享有獨自占有,、使用的專有權,,對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權,以及對建筑物的整體享有成員權,,構成的建筑物的復合共有權,。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的構成
在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的構成上,我國通說采用“三元論”說,,即將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解為由三部分構成,,即專有所有權、共有所有權和成員權,。
1,、專有所有權
專有所有權,是指建筑物的專有部分,,區(qū)分所有權人取得的供其使用的特定的單元或者樓層等,,具備構造上和利用上的獨立性,如住宅,、天花板,、地板等是專有部分,不需要經過相鄰的專有部分,,而直接與走廊,、樓梯等共用部分與外界連接。建筑物的專有部分的成立應該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在構造上具有獨立性,,即在物理上具有獨立性,,能夠被明確區(qū)分開,其專有人可以排他地獨立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該建筑物部分。
(2)在使用上須具備獨立性,,可供單獨使用,,有其獨立出入的門戶,可以不需要經過相鄰的部分出入,,即能夠滿足一般生活目的的獨立機能,。在對其享有的專有部分的權利上,與一般所有權人對其享有的物的權利一樣,,具有自由,、永 久、排他性,。
2,、共有所有權
共有所有權,,又稱“共有部分持分權”或“持份共有所有權部分”,是指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約定,在區(qū)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權利。共有部分,,是指區(qū)分所有建筑物,,除專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及不屬于專有部分的附屬物,其包括供全體區(qū)分所有權人使用的全體共有部分,,如建筑物的大門,、通道,、電梯,、道路等設施,,也包括僅供部分區(qū)分所有權人使用的部分共有部分或一部分共有部分,,如幾戶共同使用的墻壁,、過道等,。此外,共用部分也可劃分為法定共有部分和約定共有部分,。法定共有部分在構造上,、利用上沒有獨立性,如共用的出入口、樓頂?shù)冉ㄖ锏囊徊糠?約定共有部分在某些構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獨立性,根據(jù)各業(yè)主之間來約定形成。
3、成員權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人的成員權,是指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基于在一棟建筑物的構造,、權利歸屬及使用上的不可分離的共同關系而產生的,,作為建筑物的一個團體組織的成員而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成員權與上述的專有所有權和共有所有權明顯不同的是,專有所有權與共有所有權是財產權,而成員權是業(yè)主們基于共同的財產利益而形成的身份權,,是各區(qū)分所有人就共同關系事務如何作出決定,以及該決定應如何被執(zhí)行而享有的權利。成員權主要涉及在整體上如何管理,、維護,、使用,、收益和處分建筑物的事務,。
建筑物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的建筑物是指人工建筑而成的所有東西,,既包括房屋,,又包括構筑物。
狹義的建筑物是指房屋,,不包括構筑物。房屋是指有基礎,、墻,、頂、門,、窗,,能夠遮風避雨,供人在內居住,、工作,、學習、娛樂,、儲藏物品或進行其他活動的空間場所,。建筑相關專業(yè)多是指狹義的建筑物涵義。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的法律特征
1,、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的客體具有整體性,,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是建筑在整體的建筑物上面的所有權形式;
2、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的內容具有多樣性,,由專有權,、共有權和成員權構成;
3、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的本身具有統(tǒng)一性,,盡管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包括專有權,、共有權和成員權三個部分,但它卻是一個獨立的,、統(tǒng)一的,、整體的權利;
4、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中的專有權具有主導性,,只登記專有權即設立了區(qū)分所有權,、共有權、成員權隨此而發(fā)生,不必單獨進行登記,。在區(qū)分所有的成立登記上,,一般只登記專有部分所有權,而對共有部分所有權并不單獨登記,。正是由于共有部分附隨于專有部分,,因而區(qū)分所有權中的共有,既不同于按份共有,,也不同于共同共有,,可以將其視為一種特殊的共有形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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