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代表人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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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行政訴訟代表人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六章—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代表人
行政訴訟代表人
在原告(或被告)人數(shù)眾多的情況下,,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推選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由2~5人作為代表進行訴訟,,代表全體進行訴訟的當事人稱為訴訟代表人。
其他當事人則不參加訴訟,,但人民法院判決的效力及于全體當事人,。
1.訴訟代表人VS訴訟代理人VS法定代表人
(1)訴訟代表人不同于訴訟代理人:訴訟代表人是本案的當事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其參加訴訟的目的是保護自己和全體當事人的權(quán)益,,受人民法院判決的約束。訴訟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2)訴訟代表人不同于法定代表人:訴訟代表人是由法律規(guī)定或由推選或由法院指定的,,如果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要經(jīng)過被代表的其他當事人同意;而法定代表人是行政機關的代表者,,它是法人的代表機關,,代表法人進行訴訟,因而其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訴訟權(quán)利不受限制,。
2.合伙企業(y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核準登記的字號為原告,。未依法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為共同原告,;全體合伙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當由全體合伙人出具推選書。(2019年新增)
3.當事人一方10人以上的,,由當事人推選2~5名代表人,。當事人推選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訴的當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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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zhuǎn)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