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實行為的種類
精選回答
答案:
一,、以事實行為是否涉及強制權力的運用可分為:
1.權力性事實行為:
a.行政檢查行為;
b.行政即時強制(如對人身或財產(chǎn)的直接作用,,見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
2.非權力性事實行為:
a.資訊處理行為;
b.行政機關在執(zhí)法過程中所搜集的各種證據(jù)材料的處置,有關檔案的收發(fā),、管理等;
c.作出決定后的非權力性實施行為:如行政獎勵決定作出后的獎勵行為;
d.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行為。
如:1)道路養(yǎng)護; 2)橋梁維修; 3)公共工程的建設。
二,、以事實行為與行政行為的關系為標準可分為:
1.獨立的事實行為(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
2.補充性的事實行為(又稱執(zhí)行性行為,,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
如:工商局銷毀收繳的假冒偽劣產(chǎn)品,。
三,、即時性行政行為(具有臨時性、緊急性的特征,,其行為式樣由行政主體根據(jù)實際情況裁量決定)
如:1)拖走拋錨的車輛; 2)清理橫倒在公路上的樹木,,以保證公路交通順暢。
四,、建議性行政事實行為(對行政相對人支配性最弱):
如:行政指導行為,,對優(yōu)質產(chǎn)品的推薦,某種商品的價格預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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