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抵押權
稅務師考試時間定在11月10日至11日,備考時間逐漸減少,考生們要抓緊努力。距離考試已不足50天,考生們要利用好剩余備考時間,,合理安排學習計劃。東奧小編為大家準備了高頻考點供大家學習,。
【內容導航】
抵押權的消滅原因
特殊抵押
抵押權補充內容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物權法
【知識點】抵押權
抵押權
抵押權的消滅原因
(1)主債權消滅,;
(2)抵押權實現,;
(3)抵押物因不可歸責于任何人的事由而滅失;
(4)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特殊抵押
(1)最高額抵押
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約定,,在預定的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所作的擔保,。
(2)共同抵押
是指為同一債權的擔保于數個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或動產上設定抵押。
(3)財團抵押
是指以企業(yè)之財團為標的而設定的抵押;包括浮動式財團抵押(列入抵押財團范圍的財產為企業(yè)的全部財產)和固定式財團抵押(列入抵押財團范圍的財產限于企業(yè)“現有”的“固定資產”),。
【解釋】《物權法》第181條規(guī)定:經當事人書面協(xié)議,,企業(yè)、個體工商戶,、農業(yè)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yōu)先受償,。
【抵押權補充內容】
1.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
(1)抵押權登記設立,。
(2)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但土地上的新增建筑物不作為抵押財產,。
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yōu)先受償,。
2.禁止流押
(1)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
(2)該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生活可以是甜的,,也可以是苦的,,但不能是沒味的。你可以勝利,,也可以失敗,,但你不能屈服。稅務師考試備考的路即便難走,考生也不要被困難打倒,,要咬緊牙關一直向前走,,直到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