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共同共有及共有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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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共同共有
共有物的分割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物權(quán)法
【知識點】共同共有及共有物的分割
共同共有及共有物的分割
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以共同關系(如家庭關系,、夫妻關系)的存在為前提。
(2)對共有物的處分行為,,只有在全體共有人意思一致的情況下,,才發(fā)生對外效力。
【補充】原則上物之處分,、對共有物的重大修繕,,須征得全體一致同意,共有人之間若是另有約定,,則從其約定,。
(3)共有人對外享有連帶債權(quán)、承擔連帶債務,。
(4)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共有人原則上無分割請求權(quán),也無優(yōu)先購買權(quán),。
(5)共同共有財產(chǎn)分割后,,一個或者數(shù)個原共有人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chǎn)時,如果出賣的財產(chǎn)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chǎn)屬于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quán),。
共有物的分割
包括實物分割、變價分割,、作價分割,。
稅務師考試備考,,考生在學習的同時要勤于鍛煉,保持身體健康才能保證精力充沛,,考生也可在學習期間做一些有氧運動,,放松備考心情,從容復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