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民事責任2
2018年稅務師考試補報名時間是7月25日到8月10日,想報考的考生要記好時間哦!另外備考時間有限,,考生們要專心備考,。小編今天幫各位考生準備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的相關知識點,供大家參考學習,。
【內容導航】
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免責事由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民法總論
【知識點】民事責任2
民事責任2
(一)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修理,、重作,、更換;
7.繼續(xù)履行;
8.賠償損失;
9.支付違約金;
10.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1.賠禮道歉,。
(二)免責事由
1.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政府行為(如政府頒布禁運令);社會異?,F象(如罷工)。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2.正當防衛(wèi)
3.緊急避險
4.救助人權益的保護
《民法總則》第183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 ||
目的 | 為保護他人民事權益 | |
后果 | 有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 |
沒有侵權人的(侵權人逃逸,、無力承擔責任)+受害人請求:受益人應當補償 | ||
《民法總則》第184條: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 ||
① | 新設條文 | |
② | 要求救助人與受助人都必須是自然人 | |
③ | 自愿:救助人無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 | |
④ | 須情勢急迫 | |
⑤ | 法律后果:救助人免責 | |
對“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重大損害”的——漏洞,,可適用“過錯侵權”來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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