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同步練習:訴訟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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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選擇題】
2013年6月,,某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以董某、呂某二人于2011年4月違法超生第二胎為由,作出要求其繳納社會撫養(yǎng)金12萬元,、逾期不繳納每月加收2‰滯納金的決定,,二人不服,向法院起訴,。下列關于本案訴訟及法院判決的說法中,,錯誤的是( )。
A.法院可以作出允許少繳或者免繳社會撫養(yǎng)金的變更判決
B.本案訴訟屬于共同訴訟
C.本案訴訟不以當事人申請復議為前置程序
D.法院應作出撤銷判決,,因為違法行為發(fā)生在2011年4月,,到2013年6月已經(jīng)超過《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的追究期限,該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決定違反法律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
(1)選項A: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定被告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本題中,若追繳社會撫養(yǎng)金的數(shù)額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2)選項B: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為發(fā)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類行政行為發(fā)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jīng)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本題中,,董某和呂某均提起訴訟,,為共同原告;(3)選項C:本題不屬于復議前置,當事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4)選項D: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為2年;而繳納社會撫養(yǎng)金屬于行政征收行為,不受時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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