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行政訴訟受理案件的范圍
小長假即將來臨,,但是大家也要一如既往的備考稅務師考試哦,。為了幫助大家備考,小編準備了知識點行政訴訟受理案件的范圍,,希望大家認真學習。
【內容導航】
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受理案件的范圍
行政訴訟受理案件的范圍
1.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案件;
2. 對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zhí)行不服的案件;
3. 行政機關侵犯法定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案件;
4. 行政主體拒絕頒發(fā)許可證和執(zhí)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案件;
【解釋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原告查閱行政許可決定及有關檔案材料或者監(jiān)督檢查記錄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內準予原告查閱,。
【解釋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僅主張行政補償的,應當先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解釋3】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公司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名稱預先核準,、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yè)名稱駁回通知書》、《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登記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5. 行政主體拒絕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或者不予答復的案件;
6. 認為“行政主體”(而非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沒有依法發(fā)給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費或者社會保險金的案件;
7. 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案件;
8. 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案件;
9. 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案件;
【舉例】城市供水特許經營合同、探礦權出讓合同
10.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案件,。
【解釋】除以上規(guī)定之外,行政主體的行政裁決行為、行政確認行為,、行政檢查行為,、行政獎勵行為、行政征收行為,、行政征用,、行政賠償、行政補償,、行政登記等,,均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如:
①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法院可以受理行政主體對受害人申請賠償不予答復或者受害人對行政主體作出的賠償數額有異議而引起的行政案件,。
②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guī)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稅務師報名正在進行中,,備考的同時不要忘記報名哦。預祝大家備考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