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稅務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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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務行政許可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許可法律制度
【知識點】稅務行政許可
稅務行政許可
(一)稅務行政許可事項
1.現(xiàn)行稅務行政許可項目(7項)
(1)企業(yè)印制發(fā)票審批
(2)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
(3)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4)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
(5)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6)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yè)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P41)
(7)非居民企業(yè)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審批
2.曾經的稅務許可事項,,現(xiàn)在的處理
已取消的稅務許可事項 | 當前的處理 |
(1)發(fā)票領購資格審核 | 納稅人辦理了稅務登記后,即具有領購普通發(fā)票的資格,,不需辦理行政審批事項 |
(2)建立收支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審批 | ①所有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均應按照規(guī)定建立賬簿,;達不到建賬標準而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征收稅款的個體工商戶,,均應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 ②稅控裝置的安裝使用屬于行政強制行為,,凡在推廣使用范圍內的納稅人必須按照規(guī)定安裝和使用稅控裝置 |
(3)使用計算機開具發(fā)票審批 | 納稅人使用計算機發(fā)票,,按一般普通發(fā)票領購手續(xù)辦理;稅務機關有統(tǒng)一開票軟件的,,按統(tǒng)一軟件開具發(fā)票,,沒有統(tǒng)一軟件的,由納稅人自行開發(fā),,相關軟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
(4)跨規(guī)定使用區(qū)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fā)票的審批 | 按“禁止行為”實施管理 |
(5)拆本使用發(fā)票審批 | 按“禁止行為”進行管理 |
(二)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
1.稅務機關
(1)有權實施稅務行政許可的稅務機關: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以及省級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
(2)各級稅務機關下屬的事業(yè)單位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
2.委托實施
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外,稅務機關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稅務行政許可,。
3.集中受理——“一機關決定一窗口對外”
(1)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窗口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出件”的要求,,由辦稅服務廳或者在政府服務大廳設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2)沒有設立辦稅服務廳的稅務機關指定一個內設機構作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級稅務機關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3)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納稅服務司”辦稅服務處作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三)稅務行政許可聽證
1.應當舉行聽證的事項
(1)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實施稅務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
(2)稅務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
(3)稅務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事項,。
2.聽證程序
(1)稅務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3)稅務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稅務行政許可申請的稅務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4)舉行聽證時,審查該稅務行政許可申請的稅務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jù),、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jù),,并進行申辯和質證;
(5)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稅務機關應當根據(jù)聽證筆錄,,作出稅務行政許可決定,。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學習內容較多,且以記憶為主,,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礎上進行學習,,再配合習題進行鞏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