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移送材料
行政執(zhí)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附有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2)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3)涉案物品清單;
�,。�4)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
�,。�5)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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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執(zhí)法機關接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通知后,,認為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而非“上級公安機關”)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jiān)督。
2.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執(zhí)法機關提請復議的文件之日起3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案件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jiān)督,。(復議不服仍應要求立案監(jiān)督,,且只能要求立案監(jiān)督,不能再次要求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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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執(zhí)法機關對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案件,,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其中,,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2.行政執(zhí)法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
解釋:行政執(zhí)法機關違法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的,,由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實行垂直管理的上級行政執(zhí)法機關,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拒不改正的,對其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行政執(zhí)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作出的警告,、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4.行政執(zhí)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依法折抵相應的罰金。
5.公安機關主動決定立案的案件
行政執(zhí)法機關對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案件,,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并辦結交接手續(xù);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6.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
公安機關對發(fā)現(xiàn)的違法行為,,經審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立案偵查后認為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同級行政執(zhí)法機關,,有關行政執(zhí)法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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