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形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8)_2020年稅法二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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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特殊情形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二章—個人所得稅
【知識點】特殊情形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
特殊情形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
個人收回轉讓股權的所得稅政策
1.根據(jù)規(guī)定,,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jīng)實現(xiàn)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2.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zhí)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xié)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3.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zhí)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的裁決、停止執(zhí)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并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于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xiàn),,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fā),,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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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文顏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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