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稅法二》之征收管理
【東奧小編】各位備考的學員,,在學習的過程中,無論是做題還是看教材,都會遇到一些不理解和弄不懂的地方,,這是大家可以通過東奧的答疑版塊向東奧的老師們請教。同時,,也可以在東奧論壇進行交流討論。
答疑精選內容:《稅法二》之征收管理
單項選擇題
某境內居民企業(yè)由于生產經(jīng)營不善,,于2012年5月停止生產經(jīng)營,,要辦理注銷登記。企業(yè)在注銷前辦理了2011年的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調整后所得額為-200萬元,,至此,企業(yè)2007年的虧損還有100萬元沒有彌補,。清算期彌補虧損前計算的清算所得為300萬元,。則清算期間的企業(yè)所得稅為( )萬元。
A.100
B.0
C.25
D.75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因為清算期間是獨立的納稅年度,,2007年的100萬元虧損,,只能結轉到2012年的匯算清繳彌補,而不能結轉清算期間彌補,。因此,,清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300-200=100(萬元)。應納企業(yè)所得稅=100×25%=25(萬元),。
【學員提問】
老師,,本題目中2012年5月停業(yè)的,那么2012年1-5月也是一個納稅年度,,應該也產應納稅所得額的,,如果這個所得額是正的可以彌補2007年的部分或全部虧損,如果這個所得額是負的,那可以結轉到清算期間彌補,,不管哪個情況我覺得都可能是另外的結果,,所以對本題不是很理解。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不是的,,像您所說的情況如果2012年1-5月的所得彌補2007年虧損之后是正數(shù),那么是要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如果是負數(shù),,則直接不需要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但是這部分虧損不能再結轉至清算期間來彌補。因為對于2007年的虧損,,清算期間已經(jīng)超過了彌補年限,。
對于2007年的虧損,五年補虧,,也就是在2008年-2012年來彌補,。但是因為2012年停止經(jīng)營清算處理,清算以前是獨立的納稅年度,。2007年的虧損只能用2012年1-5月的所得來彌補,,而不能用清算期間的所得來彌補。對于清算期間的所得不能彌補2007年的虧損,,所以只能彌補2011年虧損,,所以最后清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300-200=100萬元。您了解一下!
祝您學習愉快,!
相關熱薦:
責任編輯:荼蘼
- 上一個文章: 【答疑精選】《稅法二》之扣除項目的原則、范圍和標準
- 下一個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