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_2024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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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1.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
2.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規(guī)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留抵退稅額僅允許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當期未扣除完的余額,,在以后納稅申報期按規(guī)定繼續(xù)扣除。
3.對于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更正,、查補此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允許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稅額。
4.納稅人違反“兩稅”有關稅法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違法行為的經濟制裁,,不作為城建稅的計稅依據,但納稅人在被查補“兩稅”和被處以罰款時,,應同時對其偷漏的城建稅進行補稅,、征收滯納金和罰款。
5.城建稅以“兩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同時征收,,如果要免征或者減征“兩稅”,,也就要同時免征或者減征城建稅。
6.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建稅。
7.經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guī)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增值稅免抵稅額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核準免抵稅額的下一個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8.城建稅納稅人的應納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應納稅額=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適用稅率
所屬章節(jié):第四章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2023年《稅法一》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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