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稅法一預習考點: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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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二章 增值稅
【知識點】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一,、加計抵減10%政策
增值稅適用稅率的歷次調整
2016年5月1日 | 2017年7月1日 | 2018年5月1日 | 2019年4月1日 |
17% | 17% | 16% | 13% |
13% | 11% | 10% | 9% |
11% | |||
6% | 6% | 6% | 6% |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1.時間: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適用于一般納稅人一般計稅方法,。
3.范圍: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
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二,、加計抵減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總結
項目 | 加計抵減10%政策 | 加計抵減15%政策 |
時間 | 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 | 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 |
基本 政策 | 允許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 允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
適用 范圍 | 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 | 文化藝術業(yè),、體育業(yè)、教育,、衛(wèi)生,、旅游業(yè)、娛樂業(yè),、餐飲業(yè),、住宿業(yè)、居民服務業(yè),、其他生活服務業(yè) |
1.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 | ||
2.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10%or15%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jù)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 ||
3.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 ||
4.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 ||
5.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騙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額的,,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guī)定處理 | ||
6.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2年《稅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