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兼營的征稅規(guī)定_2020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上一節(jié)我們學習了對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征稅規(guī)定,,大家都學會了嗎?接下來給大家準備的稅務師考試知識點是混合銷售,、兼營的征稅規(guī)定,。
【內容導航】
混合銷售、兼營的征稅規(guī)定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二章-增值稅
【知識點】混合銷售,、兼營的征稅規(guī)定
混合銷售,、兼營的征稅規(guī)定
界定 | 稅務處理 | 舉例 | |
混合銷售行為 |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 | 按“經營主業(yè)”繳納增值稅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 (1)家電生產企業(yè)銷售自產家電并負責安裝 |
(2)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 (2)娛樂場所銷售煙,、酒,、飲料 | ||
兼營行為 | 所謂兼營,是指納稅人的經營范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包括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但是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同時發(fā)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 | 分別核算按增值稅適用稅率/征收率;否則從高征稅 | 某購物中心,,既銷售商品,、又提供餐飲服務 |
關鍵:行為之間是否具有關聯(lián)性和從屬性 |
【提示】自2017年5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和征收率,。
本節(jié)稅務師考試的知識點相對來說比較少,大家應該都已經掌握了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東宇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