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增值稅政策_2019年《稅法一》高頻考點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希望大家能夠認真努力,,把握住備考的機會,為自己爭取成功的機會,實現(xiàn)自己的奮斗目標,,下面是特定企業(yè)或交易行為的增值稅政策的相關知識點,,一起來看,!
【內容導航】
特定企業(yè)或(交易行為)的增值稅政策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二章-增值稅
【知識點】特定企業(yè)或(交易行為)的增值稅政策
特定企業(yè)或(交易行為)的增值稅政策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規(guī)定
(一)一般納稅人認定
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一律按一般納稅人征稅,。
(二)應稅銷售額的確定
1.銷售額=(當月全部成品油銷售數(shù)量-允許扣除的成品油數(shù)量)×油品單價
2.加油站下列情形允許在當月成品油銷售數(shù)量中扣除:
(1)經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加油站自有車輛自用油,。
(2)外單位購買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庫存放的代儲油(代儲協(xié)議報稅務機關備案),。
(3)加油站本身倒庫油,。
(4)加油站檢測用油(回罐油)。
3.加油站無論以何種結算方式收取售油款,,均應征收增值稅,。加油站以收取加油憑證、加油卡方式銷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4.發(fā)售加油卡、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納稅人,,在售賣加油卡,、加油憑證時,,按預收賬款作相關財務處理,不征收增值稅,。
二,、電力產品征收增值稅的具體規(guī)定
(一)供電企業(yè)收取的電費保證金,逾期未退還的一律繳納增值稅,。電力公司向發(fā)電企業(yè)收取的過網費,,應繳納增值稅。
(二)發(fā),、供電企業(yè)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間(簡單了解)
1.發(fā)電企業(yè)和其他企事業(yè)單位銷售電力產品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電力上網并開具確認單據(jù)的當天,。
2.供電企業(yè)采取直接收取電費結算方式,,銷售對象屬于企事業(yè)單位的,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屬于居民個人的,,為開具電費繳納憑證的當天。
3.供電企業(yè)采取預收電費結算方式的,,為發(fā)行電量的當天,。
4.發(fā)、供電企業(yè)將電力產品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的,為發(fā)出電量的當天,。
5.發(fā),、供電企業(yè)之間互供電力,為雙方核對計數(shù)量,、開具抄表確認單據(jù)的當天,。
6.發(fā)、供電企業(yè)銷售電力產品以外的其他貨物,,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核電行業(yè)增值稅規(guī)定
核力發(fā)電企業(yè)生產銷售電力產品,,自核電機組正式商業(yè)投產次月起,,15個年度內實行先征后退。
返還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75%,、70%,、55%,每5年調整,。
四,、油氣田企業(yè)增值稅規(guī)定
(一)油氣田企業(yè)為生產原油、天然氣提供的生產性勞務應繳納增值稅,,增值稅稅率為基本稅率,。
(二)油氣田企業(yè)將承包的生產性勞務分包給其他企業(yè),應當就總承包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油氣田企業(yè)與其所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之間以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之間移送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內部移送)
五,、黃金、鉑金,、鉆石交易與貨物期貨增值稅
(一)黃金交易增值稅征收管理
1.免稅的黃金范圍:黃金生產和經營單位銷售黃金(不包括標準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稅,。進口黃金(含標準黃金)和黃金礦砂,免征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
2.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標準黃金,,發(fā)生實物交割的,按實際成交價格繳納增值稅,,并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時免征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二)鉑金交易業(yè)務增值稅的處理
1.對進口鉑金免征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
2.國內鉑金生產企業(yè)自產自銷的鉑金也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3.對鉑金制品加工企業(yè)和流通企業(yè)銷售的鉑金及其制品仍按現(xiàn)行規(guī)定征收增值稅,。
(三)貨物期貨增值稅征收管理
納稅環(huán)節(jié)為實物交割環(huán)節(jié),。
(四)鉆石交易增值稅征收管理
1.會員單位通過鉆石交易所進口銷往國內市場的毛坯鉆石,免征國內環(huán)節(jié)增值稅,。成品鉆石,,憑海關免稅憑證和核準單,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2.鉆石出口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六、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
1.適用范圍:航空運輸企業(yè),、郵政企業(yè),、鐵路運輸企業(yè)。
2.計稅原則:分支機構預繳,,總機構匯總繳納,。
3.分支機構按月預繳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4.總機構按季匯總:
總機構當期匯總應納稅額=當期匯總銷項稅額-當期匯總的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總機構當期應補(退)稅額=總機構當期匯總應納稅額-分支機構當期已繳納稅額,。
5.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在總機構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不完的,,可以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七、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
(一)預備知識
1.適用主體:
(1)一般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
(2)小規(guī)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
(3)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
【解釋】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
【提示】本條不適用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
2.不動產來源
3.稅款征收環(huán)節(jié)分為預繳(征)和申報兩個環(huán)節(jié),。
4.計稅方法分為一般計稅法和簡易計稅法,。
5.全額和差額(不含稅價)。
全額指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差額指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
預繳時:自建項目是全額預繳,非自建項目是差額預繳,,預征率5%,。
申報時:和計稅方法有關,一般計稅方法全額申報,。簡易計稅方法自建項目全額申報,,非自建項目差額申報。
6.房地產分為老項目和新項目,,劃分時點為2016.4.30,。
7.要注意區(qū)分稅率(10%/9%)、征收率(5%),、預征率(5%)的不同表述,。
8.預征稅款的計算。
特殊公式:預征稅款=含稅計稅銷售額/(1+5%)×5%
政策背景: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規(guī)定除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外,,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這是國地稅合并前,唯一一個需要向地稅機關預繳增值稅的行為,。
該規(guī)定明確了在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預繳稅款時,不管是采用一般計稅方法還是簡易計稅方法,,都只是用5%進行價稅分離,,不使用稅率。
(二)計稅方法及應納稅額計算
1.一般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
(1)簡易計稅方法
適用范圍: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2)一般計稅方法
適用范圍: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可選擇一般計稅方法,。
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簡易計稅方法
項目性質 | 計稅依據(jù) | 計稅公式 |
非自建 | 預繳:差額預繳5% 申報:差額繳納5% 差額預繳,,差額申報 | 申報納稅與預繳稅款相同: 增值稅=轉讓差額÷(1+5%)×5% |
自建 | 預繳:全額預繳5% 申報:全額繳納5% 全額預繳,,全額申報 | 申報納稅與預繳稅款相同: 增值稅=出售全價÷(1+5%)×5% |
一般計稅方法
項目性質 | 計稅依據(jù) | 計稅公式 |
非自建 | 預繳:差額預繳5% 申報:全額繳納10%/9% 差額預繳,全額申報 | 預繳:增值稅=轉讓差額÷(1+5%)×5% 申報:增值稅=出售全價÷(1+10%/9%)×10%/9%-進項稅額-預繳稅款 |
自建 | 預繳:全額預繳5% 申報:全額繳納10%/9% 全額預繳,,全額申報 | 預繳:增值稅=出售全價÷(1+5%)×5% 申報:增值稅=出售全價÷(1+10%/9%)×10%/9%-進項稅額-預繳稅款 |
【注意1】預繳地: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地: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
【注意2】一般納稅人預繳稅款時,,預征率為5%,,價稅分離時也用5%,,而不是10%/9%。
【注意3】2019年4月1日起,,稅率10%調整為9%,,下文中直接寫10%,考試時考生應注意題目時間,。
2.小規(guī)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
簡易計稅方法,,按5%征收率。(注:不包括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
項目性質 | 預繳 | 申報 |
非自建 | 增值稅=轉讓差額÷(1+5%)×5% 差額預繳,,差額申報 | 與預繳稅款相同 |
自建 | 增值稅=出售全價÷(1+5%)×5% 全額預繳,,全額申報 | 與預繳稅款相同 |
【注意】除其他個人之外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向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向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
個人 | 購買不足2年 | 全額繳稅:出售全價÷(1+5%)×5% | ||
購買2年以上 | 北上廣深 | 非普通住房 | 差額繳稅:轉讓差額÷(1+5%)×5% | |
普通住房 | 免稅 | |||
其他地區(qū) |
個體工商戶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向住房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差額扣除的規(guī)定
1.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按照有關規(guī)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如因丟失等原因無法提供取得不動產時的發(fā)票,可向稅務機關提供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進行差額扣除,。
2.納稅人以契稅計稅金額進行差額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
契稅繳納時間 | 稅額計算 |
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繳納契稅 | 應納增值稅=[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契稅計稅金額(含營業(yè)稅)]÷(1+5%)×5% |
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繳納契稅 | 應納增值稅=[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1+5%)-契稅計稅金額(不含增值稅)]×5% |
【注意1】老項目先減除后分離,。新項目先分離后減除,。
【注意2】在確定不動產計稅金額時發(fā)票優(yōu)先:同時保留取得不動產時的發(fā)票和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的,應當憑發(fā)票進行差額扣稅,。
(四)扣減稅款的有效憑證:
(1)稅務部門監(jiān)制的發(fā)票,。
(2)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3)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憑證,。
(五)發(fā)票的開具
1.小規(guī)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2.納稅人向其他個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得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六)其他問題
1.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2.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3.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按照上述規(guī)定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總結:
高頻考點 | 要點 |
加油站 | 一般人+可扣油(4種)+何時交稅、開票 |
電力產品 | 保證金+過網費 |
轉讓不動產 | 非自建:差5%預(不)+全10%申(機) 自建:全5%預(不)+全10%申(機) 非自建:差5%預(不)+差5%申(機) 自建:全5%預(不)+全5%申(機) 其他個人無預繳 契稅完稅憑證 |
八,、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
(一)預備知識
1.適用主體: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取得的不動產,。
2.不動產來源:自建和非自建。
3.稅款征收環(huán)節(jié)分為預繳(跨縣市出租)和申報兩個環(huán)節(jié),。
4.計稅方法分為一般計稅法和簡易計稅法,。
5.稅率、征收率,、預征率:
(1)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稅率10%/9%,、征收率5%。
(2)個人出租住房減按1.5%征收,。
(3)一般計稅方法預征率3%,。簡易計稅方法征收率5%。
6.本知識點不適用于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
(二)計稅方法和應納增值稅計算
1.一般納稅人(含房企)出租的不動產
(1)簡易計稅方法
適用范圍: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2)一般計稅方法
適用范圍: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可選擇一般計稅方法。
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簡易計稅方法
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 不動產 所在位置 | 征收比率及納稅地點 | 預繳公式 |
不同縣(市,、區(qū))/異地 | 5%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預繳,5%征收率在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 |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 |
同縣 (市,、區(qū)) | 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5%征收率,,無預繳) | —— |
一般計稅方法
一般計稅方法 | 不動產 所在位置 | 征收比率及納稅地點 | 預繳公式 |
異地 | 3%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預繳,10%稅率在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 |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10%)×3% | |
同縣 (市,、區(qū)) | 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10%稅率) | —— |
總結:一般納稅人不同計稅方法稅務處理(不動產在異地)
計稅方法 | 預繳 | 申報 |
簡易 | 增值稅=含稅銷售額÷(1+5%)×5% | 與預繳稅款相同 |
一般 | 增值稅=含稅銷售額÷(1+10%)×3% | 增值稅=含稅銷售額÷(1+10%)×10%-進項稅額-預繳稅款 |
2.小規(guī)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簡易計稅方法,,按5%征收率。
計稅方式 | 征收率及計稅公式 |
個體戶出租住房 | 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
其他個人出租住房 | |
單位出租不動產 | 5%的征收率: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
個體戶出租非住房不動產 | |
其他個人出租非住房不動產 |
理解方法:一張餅的兩種切法,。
出租方 | 納稅原則 | 具體規(guī)定 |
單位和 個體工商戶 | 異地先預繳,,再納稅, 本地無預繳,僅納稅 | 異地: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預繳稅款,,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本地: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
其他個人 | 無預繳,,僅納稅 | 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注意】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10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yè)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
(三)預繳與申報
1.納稅人不動產的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qū)),,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四)發(fā)票的開具
可以申請代開 增值稅發(fā)票 | (1)小規(guī)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fā)票 (2)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fā)票 |
不得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 納稅人向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 |
九,、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
(一)適用范圍:
1.適用于: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
2.不適用于:其他個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
(二)預繳稅款——按計稅差額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
1.計稅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2.預繳及申報納稅地點
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稅務機關——預繳稅款,。
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計稅方法
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即老項目,,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2.老項目,、甲供,、清包工三項建筑服務可選簡易計稅。
3.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規(guī)定。
具體規(guī)定
納稅人 | 計稅方法 | 預征率 | 預繳稅款 |
一般 納稅人 |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 2% | 差額÷(1+10%)×2% |
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 3% | 差額÷(1+3%)×3% | |
小規(guī)模 納稅人 | 簡易計稅方法 | 3% | 差額÷(1+3%)×3% |
【注意】2019年4月1日后,,10%稅率調整為9%,。
(四)扣除憑證
1.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yè)營業(yè)稅發(fā)票,,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2.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fā)生地所在縣(市,、區(qū))、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fā)票,。
3.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憑證,。
(五)其他
小規(guī)模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可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fā)票,。
十,、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
(一)適用范圍
房企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
(二)計稅方法
1.一般計稅方法——差額計稅(10%)
(1)適用范圍(一般納稅人):
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老項目——可選擇一般計稅方法,。
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新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2)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10%)
【解釋】“支付的土地價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價款的單位直接支付的土地價款,。
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筑面積÷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筑面積)×支付的土地價款
(3)預繳稅款: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10%)×3%
(4)進項稅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中的一般納稅人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其進項稅額可一次性抵扣。
【總結】差額計稅,,3%預繳,,10%繳納(2019年4月1日后,稅率為9%),。
2.簡易計稅方法——全額計稅(5%)
(1)適用范圍
一般納稅人銷售房地產老項目——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房地產新、老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2)計稅方法
①銷售額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得扣除對應的土地價款。(全額)
②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5%)×3%
應納稅款=銷售額÷(1+5%)×5%-已預繳稅款
【總結】全額計稅,,3%預繳,5%繳納,。
【注意】一般納稅人一經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36個月內不得變更為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三)發(fā)票開具
1.一般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向其他個人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2.小規(guī)模納稅人:
(1)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
(2)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3)向其他個人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十一,、資管產品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一)計稅方法的選擇
1.簡易計稅
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fā)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下稱資管產品運營業(yè)務),,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2.一般計稅
(1)管理人接受投資者委托或信托對受托資產提供的管理服務以及管理人發(fā)生的除上述按照簡易計稅業(yè)務的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下稱其他業(yè)務),,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2)管理人應分別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yè)務和其他業(yè)務的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未分別核算的,,資管產品運營業(yè)務不得適用簡易方法計稅。
(3)管理人可選擇分別或匯總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yè)務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4)管理人應按照規(guī)定的納稅期限,,匯總申報繳納資管產品運營業(yè)務和其他業(yè)務的增值稅。
(二)銷售額的確定
1.提供貸款服務,,以2018年1月1日起產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2.轉讓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債券,、基金,、非貨物期貨,可以選擇按照實際買入價計算銷售額,,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個交易日的股票收盤價,、債券估值、基金份額凈值,、非貨物期貨結算價格作為買入價計算銷售額,。
總結:
高頻考點 | 要點 |
不動產租賃 | 一般:異地:3%預(不)+10%申(機) 本地:10%申(機) 簡易:異地:5%預(不)+5%申(機) 本地:5%申(機) 個人出租住房:1.5% |
跨縣、市建筑 | 差額,、發(fā)生地預繳,,一般法2%預繳,簡易法3%預繳,不含其他個人 |
房企銷售 | 一般法差額計稅:3%預收款預繳+10%繳納 簡易法全額計稅:3%預收款預繳+5%繳納 |
資管產品 | 簡易法算資管品運營,一般法算其他+銷售額確定(利息,、買入價) |
總結:
項目 | 稅率 | 征收率 | 預征率 | 預征價稅分離比率 |
建筑服務 | 10%/9% | 3% | 一般:2% 簡易:3% | 一般:10%/9% 簡易:3% |
房企銷售 | 10%/9% | 5% | 3% | 一般:10%/9% 簡易:5% |
不動產出租(異地) | 10%/9% | 5% | 一般:3% 簡易:5% | 一般:10%/9% 簡易:5% |
不動產轉讓 | 10%/9% | 5% | 5% | 5% |
記憶提示1:
記憶提示2:
關于預征價稅分離比率:轉讓不動產用5%,其他跟稅率(一般法)或者征收率(簡易法)一致,。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只要有夢想什么時候都不算太晚,,盡管可能會失敗,,但還是要努力拼搏,,盡力而為才不會讓自己留下遺憾。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