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稅法一》預習考點:視同銷售貨物知識點
2019年稅務師備考已經開始,,稅法一是稅務師考試中難度最小的科目,,非常適合初次接觸考試的考生們學習。為了幫助大家備考,,東奧小編整理了以下知識點,,供大家參考學習。
【內容導航】
視同銷售貨物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增值稅
【知識點】視同銷售貨物
視同銷售貨物
1.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解釋】委托代銷行為:
視同銷售行為 |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 |
委托方 | ①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 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fā)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
受托方 | ②銷售代銷貨物 | 銷售時,,按實際售價計算銷項稅額,取得委托方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銷項-進項;手續(xù)費按“商務輔助-經紀代理服務”計稅 |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不同機構,、不同縣市)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注意】貨物的來源,,只有自產和委托加工,無外購,。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注意】貨物的來源,,除自產和委托加工,,還有外購。
【總結】區(qū)分視同銷售和不得抵扣進項。
用途 | 自產及委托加工 | 外購 |
集體福利,、個人消費 | 視同銷售 (對內使用,,防止漏稅) | 不抵進項 (對內使用,最終消費) |
投,、分,、贈 | 視同銷售 (對外使用,繼續(xù)流轉) | 視同銷售 (對外使用,,繼續(xù)流轉) |
2019年稅務師報名時間預計為4月中旬,,考生們要提前做好報名準備,積極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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