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3)_2021年《財務與會計》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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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3)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財務與會計》第十四章 非流動負債
【知識點】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3)
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3)
第五節(jié) 債務重組的核算
【考點3】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
(三)組合方式
1.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以組合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一般可以認為對全部債權的合同條款作出了實質性修改,,債權人應當根據(jù)修改后的條款,首先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guī)定,,確認并以公允價值初始計量受讓的金融資產和重組債權,,然后按照受讓的金融資產以外的各項非金融資產在債務重組合同生效日的公允價值比例,
對放棄債權在債務重組合同生效日的公允價值扣除受讓金融資產和重組債權確認金額后的凈額進行分配,并以此基礎,,按照以資產清償債務方式時債權人初始確認受讓的金融資產以外的資產的成本計量原則,,分別確定各項資產的成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記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科目,。
2.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以組合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當按照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方式進行債務重組和采用修改其他條款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規(guī)定,,確認和計量權益工具和重組債務,,所清償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權益工具和重組債務的確認金額之和的差額,應當記入當期損益“其他收益——債務重組收益”或“投資收益”科目(僅涉及金融工具時),。
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去看遠方模糊的,,而要做手邊清楚的事。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快一起努力學習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李運河老師《財務與會計》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