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進貨物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或個人消費,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在錯綜復雜的財稅迷宮里,,進項稅額抵扣問題宛如一道重要關卡,,牽動著無數企業(yè)的“錢袋子”,。在日常的經營中,,購進貨物若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或是滿足個人消費需求,,這些情形下進項稅額究竟能否抵扣?咱們這就來一探究竟!
購進貨物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或個人消費,,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p>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65號)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來源于:海南稅務公眾號,。
說明:因政策不斷變化,,以上會計實操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以官方更新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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