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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經(jīng)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文章來源于:天津稅務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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