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的加計抵減政策發(fā)生變化,是否需要重新提交聲明?
今年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兩項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分別適用10%和15%的稅率。二者的適用主體有所重疊,,但又不完全相同。在會計實務中,原先已提交過聲明,現(xiàn)在又符合15%加計抵減政策條件的,,還需要重新提交聲明嗎?下面就隨小編來看看吧,!
答:需要重新提交聲明,。
生活性服務業(y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解讀(貨物和勞務稅司):“為便于納稅人操作,,我局制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fā)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以下稱33號公告)明確:符合87號公告規(guī)定的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由于10%加計抵減政策和15%加計抵減政策的適用主體不完全相同,,因此,,已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如果符合15%加計抵減政策條件的,,需要在首次適用政策時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不能沿用原《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p>
綜上所述,,納稅人符合15%加計抵減政策條件的,需要再次提交聲明,,不能繼續(xù)沿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本文來源:浙江省稅務局,由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發(fā)布,,轉(zhuǎn)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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